酒楼未明示收取开瓶费,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开瓶费官司消费者终审胜诉

 

一直被消费者关注的开瓶费诉讼终于有了结果,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事前没有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终审判决酒楼退还消费者王先生所支付的“服务费”100元。

2006年9月13日,王先生到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用餐后,酒楼服务员向他收取了296元餐费,王先生发现其中包含了100元的开瓶服务费。付款时,王先生要求酒楼在发票上注明“开瓶费”字样,被拒绝。该酒楼只在商业小票上注明此100元为“服务费”。

王先生认为,该酒楼向其收取开瓶费是带有强制性的行为,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因此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开瓶费100元,并赔礼道歉。湘水之珠大酒楼辩称,酒楼菜谱中已经注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每瓶收取服务费”内容,故不应返还。

2006年12月21日,海淀区法院认为,湘水之珠大酒楼在菜谱中注明的自带酒水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酒楼加收开瓶费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一审判决其返还王先生开瓶费100元。酒楼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对于加重消费者义务的重要条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没有以一些特别标示出现或出现于一些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则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湘水之珠大酒楼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的权利,其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做出上述终审判决。

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表示,该判决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在一定意义上为今后解决此类问题起到了示范作用,希望广大餐饮业经营者主动规范自身行为,不设定“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